2011年4月11日上午,担任新星幼儿园葡萄班教师的王芳在课间休息时因购买物品而离校,该班的小朋友李立(5岁)和王凯(5岁)在此期间却因为争抢玩具而大打出手,李立将王凯的头打破了,而王凯也将李立的手弄骨折了。为此,王凯花去医药费1万元,李立花去医药费300

admin2013-06-01  37

问题 2011年4月11日上午,担任新星幼儿园葡萄班教师的王芳在课间休息时因购买物品而离校,该班的小朋友李立(5岁)和王凯(5岁)在此期间却因为争抢玩具而大打出手,李立将王凯的头打破了,而王凯也将李立的手弄骨折了。为此,王凯花去医药费1万元,李立花去医药费3000元。
若李立的父亲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告是(    )。

选项 A、王凯
B、王凯的父亲
C、王凯、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王凯的父亲、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故任何自然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此诉讼中王凯为侵害人、新星幼儿园也需承担责任,故王凯和新星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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