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

admin2015-04-28  42

问题 某省甲市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在2006年春季展开联合执法行动。3月10日,两局对甲歌舞厅进行查处,以其违法经营为由,对甲歌舞厅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若处罚决定由乙区公安分局和文化局以两家名义共同作出,甲歌舞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选项 A、由此形成的诉讼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B、若甲歌舞厅仅起诉文化局,法院只能通知乙区公安分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甲歌舞厅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
D、被告应为乙区人民政府

答案B,C,D

解析 考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第三人和共同诉讼人,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形成的为必要的共同诉讼。故A项的说法正确,D项的说法错误。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23条的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才通知其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B项的说法错误。本案不存在复议前置情形,C项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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