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对王某的起诉的看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下列关于李某之子李乙的诉讼地位的认识,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2009-02-14  21

问题 下列关于对王某的起诉的看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下列关于李某之子李乙的诉讼地位的认识,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李乙应被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因为他和其父李某都受到张家的殴打
B、李乙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的原告,因李乙并非和其父在同一次殴打过程中受到损害
C、李乙可以成为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
D、李乙无权参加到本案中来

答案2,4

解析 本题考查普通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是将多数当事人纳入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而属于诉讼主体的合并,它不同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后者是将数个诉讼请求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审理。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在本题中,李某和其子李乙的诉讼请求分别基于不同的侵权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是可以分为两个不同的案件进行审理的(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而合并审理)。因此,李乙的地位应当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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