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

admin2021-01-02  46

问题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
请回答下列题目。
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答案A,B,C,D

解析 (1)在字面上,“质押”确与“出租”“出借”不同,但如果拘泥于字面的限制解释,刑法将很难适用于生活。因此。需要探讨“质押”能否被解释进“出租”“出借”之中。出租的实质是转移物品的占有,以换取收益,出借的实质是无偿转让占有,二者均未转移所有权。将枪支用做借债的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与出租、出借一样转移了占有,并且均未转移所有权;由于质押并未因此而获取收益,与出租不同,而与出借相同。因此,可以将“质押”解释进“出借”之中。行为人质押枪支的行为可视为是出借枪支的行为。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1998]4号)。
(2)本案行为人为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的人员,根据《刑法》第128条第2款,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的人员出借枪支,无需造成严重后果,也可构成犯罪,系行为犯。故四选项均不正确,均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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