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出生于1992年11月17日,杜某出生于1992年1月3日。2008年11月17日傍晚,崔某和杜某将警官古某绑架,并打电话到警察局,要求释放他们的“大哥”王某。警察局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通过电话警告他们立即放人。崔某和杜某一气之下用刀子将古某捅死。后二

admin2010-06-20  19

问题 崔某出生于1992年11月17日,杜某出生于1992年1月3日。2008年11月17日傍晚,崔某和杜某将警官古某绑架,并打电话到警察局,要求释放他们的“大哥”王某。警察局拒绝了他们的要求,并通过电话警告他们立即放人。崔某和杜某一气之下用刀子将古某捅死。后二人被抓捕归案。对于崔某和杜某需负的刑事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选项 A、崔某不负刑事责任;杜某需要负刑事责任,构成绑架罪
B、崔某和杜某都需要负刑事责任,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C、崔某和杜某都需要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崔某和杜某都需要负刑事责任,崔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杜某构成绑架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题干给出的信息,可以计算出在作案当天崔某和杜某的实际年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即行为人16周岁生日过后的第二天起,才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故在作案当天,崔某的年龄为15周岁,杜某的年龄为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处在14-16周岁年龄段的人仅对法定的8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崔某绑架警官古某并将其杀害的行为,依照《刑法》似应认定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绑架罪并不包含在法定的8种犯罪之中。注意崔某的行为已经完全满足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故意杀人罪恰恰被涵盖在8种犯罪之中,故应认定崔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另外,既然杜某的年龄已超过16周岁,其杀人行为依法又可称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故应认定其构成绑架罪。同样的行为以被定性为不同的罪名,主要是因为对行为的评价范围不同: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评价了全部行为;对于14-16周岁的人,仅评价了其故意杀人行为。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ni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