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dmin2012-09-10  30

问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关于丙、丁、戊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选项 A、若甲放弃对戊的抵押权,则丙、丁只对甲的30万元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B、若甲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可主张先诉抗辩,要求甲先行使对戊的抵押权
C、甲可以在丙、丁、戊中任意选择一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D、若甲、戊之间的抵押被宣告无效,丙、丁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C,D

解析 根据《担保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选项A的说法正确。根据上一问的结论,丙、丁的保证责任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因此选项B的说法错误。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1款第一句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丙、丁之间是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作为债权人可以在丙、丁、戊之间选择任何一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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