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实施的《职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

admin2019-12-02  58

问题 2008年1月实施的《职工×××××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008年9月18日公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依据。
    刘明于2011年3月25日到某汽修公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为7000元。2014年3月24日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双方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发生争议。刘明称自己到该公司之前累计工作已达11年,依法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在职期间公司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应支付其30天的未休年体假工资。汽修公司称,刘明入职时并未提交任何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材料,公司不清楚其已有11年的工作年限,故只同意支付10天的年休假工资。于是刘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最终裁决汽修公司给付刘明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655.17元人民币。
仲裁委员会裁决给付刘明9655.17元人民币,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请列出算式。

选项

答案刘明从2011年到2014年在该汽修公司工作整三年,每年带薪休假10天,共30天。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未休年休假工资按照每月21.75天进行折算,刘明每月工资7000元,按照21.75天计算,每天的工资为7000÷21.75,累计30天的工资即7000÷21.75×30=9655.17(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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