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姐于2004年3月生育了女儿小张,出生时小张患有先天性疾病。张小姐于2008年5月以女儿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疾病险以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张小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2008年12月,小张因为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张

admin2014-10-04  51

问题 张小姐于2004年3月生育了女儿小张,出生时小张患有先天性疾病。张小姐于2008年5月以女儿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少儿疾病险以及附加医疗保险,投保时张小姐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女儿患有先天性疾病。2008年12月,小张因为疾病住院花费医疗费用1000元,张小姐向经办该保单的业务员咨询是否能够报销该笔医疗费,交流中张小姐将其女儿患有先天疾病的情况告诉了该代理人。该业务员称因为先天性疾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能报销。张小姐就没有向保险公司索赔。2009年12月,小张因先天性疾病住院做手术,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于是

选项

答案保险公司无权拒赔。理由如下:《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张小姐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病情。张小姐投保时确实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在2008年12月将其女儿患病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并提出赔偿后,保险公司就相当于知道这个事实,而在知道这一事实时,保险公司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或者提高保费继续承保。但是在这一事实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并未作出任何行动,既没有解除保险,也没有提高保费,相当与放弃执行这项权利。这就相当于保险公司认可此保险合同,日后不得再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履行赔偿责任。因此在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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