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丈夫王则坚和被告妻子刘云婷在某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诉讼进行中,由于法院作了工作,两夫妻之间关系缓和,他们进行了和解,最后由法院承认了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此案按照撒诉处理。谁知 3个月后,丈夫王则坚又对夫妻生活失去了信心,再次来到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

admin2013-06-09  40

问题 原告丈夫王则坚和被告妻子刘云婷在某区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诉讼进行中,由于法院作了工作,两夫妻之间关系缓和,他们进行了和解,最后由法院承认了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此案按照撒诉处理。谁知 3个月后,丈夫王则坚又对夫妻生活失去了信心,再次来到某区人民法院请求离婚。对于此案,某区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

选项 A、案件已经作出生效判决,不可再受理
B、上一次判决不满6个月,不可再受理
C、可以受理
D、不予受理,告知按照申诉处理

答案B

解析 《民诉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撒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撒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 (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 111条第7款的规定是:“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本案正是符合这种按撤诉处理以后原告又起诉不予受理的情况,故选B。注意中国的和解制度,当事人和解以后或者按撒诉处理,或者制作调解书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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