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男,45岁,原系某县某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查被告人包某于2006年5月6日其林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工作。7日晚9时许,包对值班调度员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零时许,包接到值班人员火情

admin2013-03-06  42

问题 被告人包某,男,45岁,原系某县某林场党总支书记兼行政负责人。查被告人包某于2006年5月6日其林管区发生森林火灾时,在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工作。7日晚9时许,包对值班调度员说:“我回家去了,有事找我”。随后,包离开值班室回家。8日零时许,包接到值班人员火情报警后,来到林场广播室,通知全厂职工家属到广场集合,并让司机把汽车开到安全地方。但是,包离开广播室后,没有去广场组织群众疏散,而与儿子、妻子等人到林场一侧的公路旁避火。由于无人组织,来到广场的群众一片混乱。当林场的司机驾驶汽车途经此地时,包某不顾职工家属的安危,便与妻子、儿子和其他职工共6人爬上汽车,令司机将车开到距离林场2公里的“38”大桥下避火。此时是8日凌晨1时左右,大火还未烧进林场。当夜3时30分左右,包某在大火已烧过林场的情况下乘汽车回到林场。这时余火仍在燃烧,尚有8栋家属住宅未被烧着。但他仍未组织群众灭火抢救,却找人帮助搬自己家的东西,致使本应保护的5栋家属住宅被蔓延的余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19万余元。由于包某逃离林场,放弃领导,致使林场在这次大火中,烧死三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余元。
    问题:被告人包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选项

答案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林场负责防火总带班,根据其职责要求,在火情发生之际,本应亲临现场指挥,组织人力物力及时进行扑救灭火工作,以保证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然而被告人包某却擅离职守,在大火来临之际,违背职责。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携带妻子、儿子临阵脱逃至安全地带:返回林场后,不仅不组织灭火,竟找人抢救自己家中的财物,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解析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本案中,包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故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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