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帝国的政治和土地制度有何特点?

admin2012-02-01  61

问题 阿拉伯帝国的政治和土地制度有何特点?

选项

答案(1)阿拉伯帝国倭马亚王朝时,哈里发是政治、军事和宗教的最高首领,集政权、军权和神权于一身。哈里发的选举实行世袭的君主制。国家政权机构,在哈里发以下,设各部大臣,辅佐哈里发分掌行政、财政和宗教等方面的事务。其中以掌管财政、税务的部门最为重要。地方行政,全国分为9省(后来改为5省),行省总督称艾米尔,由哈里发任命,掌全省军政大权,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另有税务官掌全省的税收,直接对哈里发负责。行省的宗教首领由总督或地方法官兼任。大法官通常从宗教学者中选拔,除办理案件外,还负责管理宗教基金及孤寡的财产等工作。省以下设县,县长由总督任命,报中央备案。为了加强哈里发专制集权统治,倭马亚王朝的统治者十分注意交通和通讯事业的建设。从大马士革到各行省和各城区都有大道相通,沿路设置驿站,遇有紧急情况,信息可以迅速传到大马士革。驻在各城区的阿拉伯军队,一旦接到哈里发的指令,便可快速作出反应。 在宗教政策上,倭马亚王朝积极鼓励非阿拉伯各族人民改宗伊斯兰教,并许诺与阿拉伯穆斯林享受同等待遇。为了提高阿拉伯语在政治上和文化上的重要性,哈里发规定阿拉伯语为法定的官方语言,凡官方文件、官场交谈、教育和伊斯兰教用语,一律使用阿拉伯语言。 倭马亚王朝建立后,把所占领的拜占庭和波斯帝国的国有土地、王室和高级官僚贵族的土地以及无主地作为战利品,一律没收,归以哈里发为代表的全体阿拉伯穆斯林所有。被征服的农民在缴纳赋税条件下,允许继续保有原来的土地。哈里发将一部分土地赐予本家族成员及其他阿拉伯贵族,作为地租的收入地,称为“卡塔伊”。卡塔伊也授予阿拉伯部落的普通农民,但不是作为地租收入地,而是作为他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卡塔伊由于准许转让或买卖,后来事实上变成了私有财产。比卡塔伊规模更大的穆斯林私有地,称为“达伊亚”。倭马亚家族和总督等特权者都占有很多的达伊亚,其中最大的是哈里发的沙瓦非。此外,清真寺和一些慈善机构也占有相当数量的土地,称为“瓦克夫”,瓦克夫不准转让、抵押或买卖。按伊斯兰教法规定,穆斯林占有的土地除缴纳宗教什一税外,免纳一切赋税。帝国的赋税主要从农民征收。 (2)阿拔斯王朝在倭马亚王朝行政制度的基础上,参照萨珊王朝波斯帝国的行政体系,建立了一套专制主义的官僚体制。哈里发是独揽政治、军事和宗教大权的专制君主,他的权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哈里发宣称,他不再是先知的代理人,而是安拉的代理人,是“安拉在大地上的影子”,其权力是直接受自安拉的。为了贯彻专制主义,哈里发建立了一个由享有薪俸的官吏们所组成的庞大的官僚政体。官僚机构的最高行政长官称“维齐尔”,即首相。维齐尔由哈里发从亲信中选任,辅佐哈里发总理万机,权力极大。首相以下有各部大臣,分掌各部门的行政事务。重要的部有财政、驿站、司法、工商、农业和军事部等,此外还有主管文书的枢密院以及督察院等机构。地方建制,全国分为24个行省,省以下设县。各省总督由哈里发任命,掌全省军政大权(财政除外),地位显赫。但总督必须接受哈里发派驻各省的钦差大臣的监督,一般任期较短,时常调任,以防其日久坐大,威胁中央权力。 阿拔斯王朝建立之初,没收了前期哈里发及其家族以及各省总督的领地,哈里发成为帝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全国土地分为什一税地和贡税地两种,阿拔斯王朝把倭马亚王朝时“按人定税”的租税制度改为“按地定税”的租税制度,即把全国土地分为什一税地和贡税地。不管什么人占有土地,一律按该地所应缴纳的税额上缴赋税,而且贡税地也改为按产额征税的办法。什一税地主要分布在伊拉克和东方各行省,耕作什一税地和贡税地的农民,须向地主交纳收获的1/2的高额地租,其中谷物和货币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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