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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0题)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0题)
admin
2018-04-20
16
问题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第60题)
选项
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
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
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
答案
A,C
解析
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劫持航空器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认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换言之,即便经过40年,有可能被追诉。
乙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时,追究其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就挪用公款罪而言,犯罪之日是指追究该罪刑事责任之日。2013年4月11日,乙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此时应追究乙的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对乙的追诉时效应从该日计算。所以B选项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最高刑为三年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经过5年,不再追诉。也即,过了2005年,对丙的故意伤害案件便不再追诉了。
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新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被称为追诉时效的中断或者是更新。应当注意,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追诉时效的中断或者是更新,互不影响。题中对王某的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但是,对丁的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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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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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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