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 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

admin2009-03-15  30

问题 甲是某机械厂的工人,辞职后个人出资开办了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并聘请乙担任该厂的业务员,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10 000元以上的业务开支,须由甲批准,10000元以内的业务开支,则由乙自主决定。由于五金厂承揽的业务较多,原材料严重短缺,又恰逢甲在外地出差,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乙自作主张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了购买价款为 12000元的原材料合同。甲出差回来得知此事后,让乙通知丙退货。乙遂与丙进行协商,丙不同意退货。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将原材料运送到五金厂所在地,五金厂将原材料全部收下,但未付款。数月后,该批原材料全部用完。丙材料供应商多次催讨货款,五金厂都以由乙负担为借口拒绝付款。丙材料供应商在多次催讨无望的情况下,决定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该纠纷。
   由于五金厂加工任务繁重,无法按时完成丁公司定制的一批不锈钢工具。就擅自将其中一部分加工任务交给了A加工厂。丁公司对A加工厂的加工质量不满意,于是要求解除与五金厂已订立的合同,拒绝支付该部分加工费并要求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吗?如果不能,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3)五金厂擅自将加工任务交与A加工厂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对五金厂提出的赔偿要求合法吗?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指在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本例中,乙虽然超出了甲与他所约定的开支范围,但他并没有与丙材料供应商合谋串通,更没有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丙材料供应商符合善意第三人的特征。因此,乙代表五金厂与丙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合同有效。 (2)丙材料供应商与五金厂发生的合同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因为合同双方并没有达成书面仲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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