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现居住在成都市,其户口关系等均在成都市。1990年张三经成都市劳动局将其工资关系等转至成都市某国有企业,但张三一直未去该单位工作,该国有企业也从未找过张三。2004年5月张三去该企业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该企业认为本单位并无此人,张三却以自己的户口等是随从

admin2015-04-28  29

问题 张三现居住在成都市,其户口关系等均在成都市。1990年张三经成都市劳动局将其工资关系等转至成都市某国有企业,但张三一直未去该单位工作,该国有企业也从未找过张三。2004年5月张三去该企业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该企业认为本单位并无此人,张三却以自己的户口等是随从工资关系一起于1990年迁入成都市的为由要求该国有企业为其办理手续,该企业在调查档案后发现张三的劳资关系并未迁入该单位。于是张三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是劳动局由于工作失误未将张三的工资关系交给该企业。劳动局辩称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问题:
因此案牵涉时间久远,原经办人员已不在该单位,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选项

答案现在的劳动局应承担败诉后果。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41条第l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张三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同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诉若干解释》第43条的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张三由于不属自身的原因而造成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张三的起诉期限应从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起算,所以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关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的规定,虽然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已发生变化,但其行为是公务行为,其责任应由其所代表的行政机关承担,而非公务员个人承担。因此,现在的劳动局不应因公务人员的变化而不承担应由行政机关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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