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

admin2014-02-21  32

问题 中国甲公司(买方)与某国乙公司签订仪器买卖合同,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中国丙银行为开证行,中国丁银行为甲公司申请开证的保证人,担保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乙公司向信用证指定行提交单据后,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甲公司以乙公司伪造单据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支付令。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一—46,单)

选项 A、中国法院可以诈欺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   
B、因指定行已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法院不应禁止中国丙银行对外付款   
C、如确有证据证明单据为乙公司伪造,中国法院可判决终止支付   
D、丁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应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关于信用证欺诈的规定。   
该《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据此,信用证下任何一家银行已经善意地付款或承兑,法院就不可裁定或判决止付信用证。本案中指定行已经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因此中国法院不得做出禁止支付令,中国丙银行有付款义务。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该《规定》第3条规定: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因委托开立信用证产生的纠纷、担保人为申请开立信用证或者委托开立信用证提供担保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该《规定》第4条规定:因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欠款纠纷、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和因此产生的担保纠纷以及信用证项下融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对法律适用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丁银行作为甲公司的开证保证人,其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关系不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而是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故D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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