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dmin2009-02-14  26

问题 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选项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8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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