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 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admin2019-07-11  32

问题 当我国客轮停靠在美国纽约港时,德国人甲在轮船上窃取了我国公民乙价值4 000元人民币的财物。对于本案确立我国刑法效力的依据是(    )。

选项 A、属人管辖
B、保护管辖
C、普遍管辖
D、属地管辖

答案D

解析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该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些都是有关属地原则的规定。本题中,由于案件发生在我国的轮船上,因此,按照《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原则的体现。所以,D项正确。
    A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属人原则,就不能对作为德国公民的甲适用我国刑法。B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刑法》第8条的规定,适用保护原则,只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时候才可以。但是,盗窃对象为4 000元人民币的时候,没有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说的“数额巨大”的程度,法定最低刑达不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C项不应选。因为,按照《刑法》第9条的规定,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只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盗窃罪显然不在这种犯罪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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