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2014-12-18  27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高级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C、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律按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D、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其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只是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所以C选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因此,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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