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3层,地上16层。建筑高度为65m,基坑深度为12m.首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外墙为玻璃幕墙。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限均为10年。

admin2022-08-02  31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写字楼工程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下3层,地上16层。建筑高度为65m,基坑深度为12m.首层高度为12m,跨度为24m,外墙为玻璃幕墙。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限均为10年。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总承包单位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还提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防水工程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承诺保修5年。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保修书》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
    事件二:施工单位在基坑完成并自检合格后,组织验槽。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主持、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参加。总监理工程师认为该验收主持及参加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事件三:施工单位施工到二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将二层及以上各层由原设计层高4.0m变更为4.80m,当日施工单位停工。25d后建设单位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施工单位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60万元和顺延工期25d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问题】
事件一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合理?

选项

答案(1)施工总承包单位做法不合理。 理由: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10年,所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中防水工程的保修期限应该为10年。 (2)建设单位做法合理。 理由: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必须提交《工程质量保修书》。总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拒绝接受竣工验收报告是合理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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