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日委托丁加工工厂加工烟丝,不含税成本为565000元。2月5日加工完毕,全部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丁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255

admin2016-11-11  25

问题 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和进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1月1日委托丁加工工厂加工烟丝,不含税成本为565000元。2月5日加工完毕,全部收回,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丁加工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为255000元,烟丝收回后30%作为库存商品用于直接销售,不含税售价25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70%作为原材料用于继续加工生产卷烟。款项均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3月10日卷烟加工完成1000箱,另发生生产成本183500元,委托戊商店销售,8月18日收到代销清单,列示已售出200箱,手续费20000元,单位售价1170元(含增值税),向戊商店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丙公司对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假定该环节丙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题。
丙公司销售烟丝和卷烟对损益的影响金额是(    )元。

选项 A、-15000
B、80000
C、245000
D、35000

答案D

解析 销售收回后30%的烟丝对损益的影响额=250000-255000=-5000(元)。销售卷烟对损益的影响额=1170/1.17×200-600×200-20000-20000=40000(元)。总影响额=40000-5000=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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