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洪某恋爱多年,因性格不合,刘某提出分手,洪某多次提出和好均遭到刘某的拒绝,洪某便经常发电子邮件骚扰刘某的生活。刘某与洪某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对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诉讼中,刘某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证明的洪某所发的恐吓电子邮件,证明洪某给自己

admin2014-10-16  45

问题 刘某与洪某恋爱多年,因性格不合,刘某提出分手,洪某多次提出和好均遭到刘某的拒绝,洪某便经常发电子邮件骚扰刘某的生活。刘某与洪某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洪某对其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失。诉讼中,刘某向法院提供了经过公证证明的洪某所发的恐吓电子邮件,证明洪某给自己造成了精神不安。该电子邮件属于下列哪一种证据?(    )

选项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答案D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书证的本质在于以物质载体中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视听资料是借助于录音、录像等设施存储的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与视听资料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均以所载明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其核心区别在于,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而视听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因此,较为容易更改,而且一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此外,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别在于:第一,视听资料受众门槛低,一般人即可录制、播放;而电子数据在收集、审查上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机构。第二,视听资料具有形象性;而电子数据具有抽象性,在阅读和理解上需要专业人士的判断。因此,本题中的电子邮件应属于电子数据,故选项D是本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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