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钱某2009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2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4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

admin2015-10-20  55

问题 王某与钱某2009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2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4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王某和钱某不得离婚。3个月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王某又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法院的正确做法应为(    )。

选项 A、依法审理
B、不予立案
C、驳回起诉
D、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Dz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