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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
admin
2021-01-31
30
问题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2/7)
选项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
D
解析
(1)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由于三人是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是共同犯罪,无论具体是谁造成丁死亡的结果,按照共同正犯对结果共同负责的归责原则,三人均需对此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三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本案完全能够证明丁死亡的结果与三人共同故意伤害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此证据证明和事实认定没有疑问,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定罪时无需证明具体是谁造成了死亡结果。这与同时犯的归责原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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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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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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