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

admin2014-07-01  18

问题 本题为选作题,分为甲、乙两题。请选择一题作答;答题时请务必标明甲题或乙题;甲题、乙题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面的进行评阅。
   甲题:
   案情:某器材厂仿冒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器材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判。
   请从司法的角度谈谈你对上述事件的看法。
   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乙题:
   案情:2005年3月29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在新规定中取消了一些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最显著的是取消了原规定中“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的条文,对学生能否结婚不再作特殊规定。新规定不提“婚育”二字,言外之意,学校对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等将不再干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不少于500字。

选项

答案甲:上述材料反映了新闻媒体活动对我国司法机关审判活动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给司法公正的实现带来了很大的障碍。 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活动的基础,司法公正如果缺失了,司法审判活动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新闻媒体享有相对的新闻自由,有权对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其进行监督;但是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不能歪曲事实,更不能先人为主,在法院判决作出前就作出评价并对公众宣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电视台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并以“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就属于不正当的舆论,而非正当的舆论监督。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闻媒体活动缺少规范和自律。新闻媒体为追求收视率,获取利润,往往对能够吸引民众眼球的事件在没有定论时进行报道,当然这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外行人士来分析、讨论一些专业性问题,并乐此不疲。而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予以规范,存在法律空白。(2)法官素质不高。各大法院法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法官的素质偏低,难免会受到外界不必要的干扰。一些素质较好的法官,也往往片面地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而完全忽略了审判的法律效果。(3)受传统的司法观念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长期存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受到外界的影响,就自然而然会出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判。 针对媒体的不当影响,司法公正的缺失,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维护。首先,应当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使新闻媒体活动的规范化。其次,新闻媒体行业要加强自律,正确、合理地行使舆论监督权。再次,规范法官任职制度,促进法官的再教育,促进法官的判案水平。最后,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转变司法理念,重视司法程序。 法治离不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离不开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有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加快我国的法治进程。 乙:首先,从法的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秩序和自由都是法的基本价值,但二者有时会发生冲突。在二者发生冲突时,自由应优先于秩序,对秩序的保障不能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因为秩序也是为保障人们的自由服务的,“自由是人民的圣经。”禁止已达到婚育年龄的高校学生生育,往往是出于管理方便的考虑,其注重的是秩序,然而却剥夺了人们依法享有的自由,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 其次,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角度来看,高校“禁婚禁育”的规定,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而教育部新规定则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有利于法律和道德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与道德虽然都是社会规范,然而他们调整的范围是有所不同的,有些领域是应当有法律来调整的,道德不应僭越。婚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应该由法律调整。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就应当尊重法律。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条件的就可以结婚和生育。婚育权与受教育权一样,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当然可以同时享有。但许多高校的规定却剥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婚育权,这显然是不合法的。 再次,从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角度来看,大学生享有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以保障。在校大学生达到婚育年龄的,本应依法享有与社会上其他公民同样的生育权,却仅因为在校读书而被剥夺生育权,这对他们来说是不平等的。 还有,从法治的观念来看,新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我国法治观念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旧规定禁止在校大学生婚育的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符合结婚条件(包括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可以结婚。而我国高校在校学生尤其是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达到法定婚龄者人数众多,高校规定禁婚显然无异于剥夺他们的法定权利。他们有权这么做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新规定取消涉及学生婚恋的强制性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另一方面体现了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这是社会进步和法制观念进步的表现。 最后,从法与人权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有法可依,而这里的法必须是良法。尊重人权的法应当是良法,而无视甚至践踏人权的法,应为恶法。只有良法,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使人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法的信任和依赖,实现法治国家才有可能。而恶法必定使人们从心底产生抵触情绪,难以贯彻到底。教育部的旧规定和众多高校的规定,从广义的角度上看,可以视作“法”,也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然而其中有些规定却忽视了人们的婚育权,这些规定当属恶法。新规定的矫正,尊重了人权,从多方面体现了法治的要求,体现了人文关怀。 总之,在校大学生的平等生育权应予保障,教育部的新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各高校也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依法保障已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大学生的婚育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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