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以来,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20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2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同时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

admin2022-03-09  42

问题 2019年以来,甲股份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无力偿还各项到期债务。债权人乙公司2020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2020年2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同时公告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2个月。
    2020年4月15日,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2020年6月1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
    2020年6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出资人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别进行了表决,部分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0万元;其中3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250万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18家,债权总额800万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13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11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0万元)。
因部分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重组计划草案表示有异议,甲公司与管理人在与享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20年8月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只有在担保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损失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并未符合上述条件,故人民法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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