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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下海经商欠下乙、丙各30万元债务,而甲最近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价值50万元,但甲却将该遗产无偿赠与其侄子丁。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甲因下海经商欠下乙、丙各30万元债务,而甲最近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价值50万元,但甲却将该遗产无偿赠与其侄子丁。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dmin
2014-02-08
33
问题
甲因下海经商欠下乙、丙各30万元债务,而甲最近继承了其父的遗产,价值50万元,但甲却将该遗产无偿赠与其侄子丁。对此,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选项
A、乙和丙对甲的赠与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乙可以行使撤销甲的赠与行为,并可将遗产中的3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20万元用来清偿丙的债权
C、乙只能行使撤销甲对30万元遗产的赠与行为并对该30万元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乙在行使撤销权时可以以甲为被告也可将
答案
4
解析
本题考查撤销权问题。《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该条,乙和丙都有权行使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乙对甲债权只有30万元,根据上述第74条第2款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理,乙只有权在30万元的范围内要求撤销甲的处分行为,而无权对于其他20万元行使撤销权。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至于D,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丁只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此D项错误。丁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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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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