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1年5月16日以涉嫌贪污、受贿为由,将市人大代表温某逮捕,同月2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市人民法院对温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温某不服,上诉至省中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

admin2008-08-22  31

问题 某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01年5月16日以涉嫌贪污、受贿为由,将市人大代表温某逮捕,同月26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5日市人民法院对温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温某不服,上诉至省中级人民法院。省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9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温某无罪的终审判决。2002年7月11日温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市人民法院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用共计96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毕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毕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毕某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毕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毕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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