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8日,葛某特意到金博大商场购买了一盒《指环王》光盘。该商场被市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葛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商场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后经与正版光盘比较,葛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即送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

admin2015-11-05  32

问题 2007年4月28日,葛某特意到金博大商场购买了一盒《指环王》光盘。该商场被市质监局授予“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葛某认为,在此购物虽然价格比其他商场略高,但质量应有充分保证。后经与正版光盘比较,葛某发现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即送省音像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认定这盘《指环王》光盘为非法音像制品。拿到鉴定结论后,葛某前往金博大商场要求退赔遭到拒绝。
    此后,葛某又先后四次在该商场购买了“男士胶囊”、“藏汴宝”、“刻除根”等药品,经市药监局认定均系假药。葛某遂以上述材料为依据向市质监局递交申请书,请求市质监局给予查处并取消颁发给金博大商场的“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称号。
    市质监局对葛某的申请作出书面回复:“质量放心”是一个体系性的“放心”,这个体系包括购物、售后服务等几个环节。作为综合性大商场,其经营品种成千上万,难免会出现几起有质量问题的商品,但只要商场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努力搞好售后服务,解除消费者购物的后顾之忧,这本身也是放心的一种体现。当然,对于无视群众购物放心权、知情权,故意不履行义务,欺诈消费者的销售者,一旦查证属实,我们一定会坚决取消其荣誉称号,决不姑息迁就。具体到金博大商场一案,目前我们没有充分而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故意欺诈消费者,所以无充分理由取消其相关称号。
    收到市质监局的答复后,葛某提起了行政诉讼。称:根据《评比“放心店”的办法》规定:“发现有质量问题,经查属实者,取消放心店称号。”现金博大商场已经屡次出现了此种行为,被告理应履行其在《办法》中所规定的“取消放心店称号”的职责。
    被告辩称,颁发荣誉称号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没有任何强制力,评比活动完全是依申请而为的行为,答辩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此外,颁发匾牌的活动是行政机关针对商场等经营者所实施的,对消费者的购物只是起到间接引导作用,该行为没有直接侵犯或影响消费者合法的人身权、财产权。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此类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问题:
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理由是什么?

选项

答案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为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本案质监局颁发“购物放心商场”荣誉牌匾的行政行为,在理论上不好归为某一类别,但称之为“行政指导”行为显然也是不准确的。其在行政诉讼法列举受理的案件中无法对号入座,单行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此种行为可诉,但行政诉讼法也未明确排除。这时,就只有以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可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可以归纳为两个:一是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侵权标准。只要是行政行为,违法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权利即具有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受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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