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民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和日本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并予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查明: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

admin2009-01-19  23

问题 日本国民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所作判决和日本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所作债权扣押命令及债权转让命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效力,并予执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五味晃的申请。查明:五味晃系日本公民因与日本日中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宇佐邦夫)存在借贷纠纷,经日本横滨地方法院小田原分院判决,由宇佐邦夫及其公司向债权人五味晃偿还借款1.4亿日元。由于宇佐邦夫在本国无力偿还该项借款,日本熊本地方法院玉名分院又下达扣押令和债权转让命令,追加宇佐郑夫在中国投资的中日合资企业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要求第三人将宇佐邦夫在该公司的投资款人民币485万元扣押,并转让给五味晃。上述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经日本有关法院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委托我国司法部向大连发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后,该公司认为日本有关法院的判决对中国法人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故拒绝履行。为此,五味晃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并执行日本有关法院的判决及扣押令、债权转让命令。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五味晃的诉讼请求。问:驳回五味晃诉讼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

选项 A、日本法院向我国送达判决和扣押令的程序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
B、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签订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司法协助条约
C、中日两国之间不存在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互惠关系
D、承认与执行日本法院判决和扣押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答案2,4

解析 日本法院向我国送达判决和扣押令的程序符合中日两国加入的《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A选项错误;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符合我国承认与执行条件的,我国应予以承认与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D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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