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曾某就投资星星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合作出资协议。约定陈某为实际出资人,曾某为名义股东;曾某行使股东权利并每年从陈某处获得固定报酬,投资收益归属于陈某。合作出资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dmin2022-12-06  28

问题 陈某与曾某就投资星星有限公司订立一份合作出资协议。约定陈某为实际出资人,曾某为名义股东;曾某行使股东权利并每年从陈某处获得固定报酬,投资收益归属于陈某。合作出资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形。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曾某可以以其是名义股东为由不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B、星星公司可依其股东名册记载否认陈某的股东资格
C、陈某可以以其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星星公司其他股东承认其股东资格
D、曾某可以以其是星星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为由对抗陈某的投资收益请求

答案B

解析 (1)选项A: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BC: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D: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名义股东不得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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