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0日张某以其一座房屋为抵押,与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7年2月10日,李某将张某抵押的房产作为标的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赵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

admin2009-09-27  29

问题 2006年3月10日张某以其一座房屋为抵押,与李某签订为期1年的借款合同。2007年2月10日,李某将张某抵押的房产作为标的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张某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按照法律规定,李某、赵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    )。

选项 A、不可撤销合同
B、无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李某将张某抵押的不动产作为标的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李某对该不动产无处分权,因此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由于张某得知后对此表示反对,因此李某、赵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无效合同。如李某、赵某订立的买卖合同经不动产的权利人张某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李某在2007年2月10日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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