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

admin2022-10-24  32

问题 论述我国行政诉讼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

选项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1)不得采用调解的方法处理行政案件;(2)不得将调解作为处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和行政案件结案的方式。 从法律上看,调解的本质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通过互相协商而达成协议,最终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那为什么法律不允许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法来解决行政案件呢?其原因是,行政诉讼的客体是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体现出来的行政权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其基于行政权力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引起争议,对具体行政行为而言,只有两种可能性,要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要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如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则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如果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则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没有权力处分自己的行政职权,因而在诉讼中不存在行政机关可以放弃部分行政职权行使的法律基础,没有这个基础,调解也就没有了依据。 但是,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也有例外,《行政诉讼法》同时规定:“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由此可见,对于行政赔偿、补偿诉讼,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法院是可以调解的。这种例外规定的理由是,对于行政职权,行政机关不能自由处分,但对于行政机关的经济权益,行政机关如自由处分或者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之内的和解协议,并不直接影响到行政职权的实现。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11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