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

admin2015-12-30  44

问题 试述唐律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内容。

选项

答案唐律对于贵族官僚的特权的保护体现在如下规定: (1)“八议”。唐代沿袭曹魏以来的“八议”之制,对八类特权人物犯罪作了减免处罚的规定。“八议”一指“议亲”,即皇帝的亲戚;二指“议故”,指皇帝的故旧;三指“议贤”,即品行达到封建道德最高水准的人;四指“议能”,即有大才干的人;五指“议功”,即功勋卓著者,六指“议贵”,即封建大贵族大官僚;七指“议勤”,即勤于为封建国家服务的人;八指“议宾”,即前朝皇室后代被尊为国宾者。按照唐律规定,上述八类人犯罪,如是死罪,官吏必先秦明皇帝,并“议其所犯”,交皇帝裁处。按照通例,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但犯有“十恶”罪的,不包括在此范围。 (2)“请”。“请”的规格低于“议”,它主要适用于“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官爵五品以上,犯死罪者”。对这类人犯罪,官吏有权条陈其罪及应请的情状,如是死罪,则依律确定应斩或绞,奏明皇帝听候发落;流刑以下,自然减刑一等。“请”的限制条款比“议”多,除犯“十恶”外,“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适用“请条"。 (3)“减”。“减”的规格低于“请”,它适用于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亲属。如有犯罪,又在流罪以下,可以自然减刑一等。 (4)“赎”。“赎”的规格低于“减",适用于九品以上官、七品以下官吏的亲属。上述人犯罪在流刑以下,听凭以铜赎罪。犯流刑以上罪的,不在减赎之列,为官的,要除名,配流依法照办。 (5)“官当”。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当刑罪。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6)“免官”。指通过免官来抵当刑罪。凡免官者“比徒一年,免所居官者,比徒一年”。此外唐律还规定,免所居官者,一年后,降原级一等叙用;免官者,三年后,降原级二等叙用。 免官之外,唐代还规定“除名”,“除名”可以“比徒三年”,六年以后叙用。 唐代统治者通过上述措施,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但必须指出,在封建君主专制条件下的唐代,任何贵族官僚的特权都只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皇权及地主阶级根本利益为限度,如犯有“十恶”之罪,则同样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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