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甲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次,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04万元,扣除“放会”款,甲无法归还他人“上会”款181万元。此外,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甲接受其他人同类型的“

admin2012-09-10  19

问题 2007年3月至2008年11月,甲利用“经济互助会”的形式,采取“会书”承诺的方法,先后“邀会”41次,共非法集资总金额为3404万元,扣除“放会”款,甲无法归还他人“上会”款181万元。此外,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甲接受其他人同类型的“邀会”,共“上会”600次,“上会”总金额5840万元,得会总金额5703万元,无力偿还他人现款53.8万元,以会账充抵46万元,另有7.7万元未能归还。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集资诈骗罪
B、诈骗罪
C、非法经营罪
D、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刑法》第176条和第192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的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并非是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会款拒不返还的目的,而是客观上不能还。此外,本案证据证实当地参加“经济互助会的”会首和会民对于“经济互助会”的运作方式均有明知,被告人甲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没有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的方法,而属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依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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