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0题)

admin2015-04-23  45

问题 甲的房屋与乙的房屋相邻。乙把房屋出租给丙居住,并为该房屋在A公司买了火灾保险。某日甲见乙的房屋起火,唯恐大火蔓延自家受损,遂率家人救火,火势得到及时控制,但甲被烧伤住院治疗。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三第20题)

选项 A、甲主观上为避免自家房屋受损,不构成无因管理,应自行承担医疗费用
B、甲依据无因管理只能向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乙是房屋所有人
C、甲依据无园管理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因丙是房屋实际使用人
D、甲依据无因管理不能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因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

答案D

解析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可知,无因管理成立应具有三个要件:(1)管理他人事务。这一要件强调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必须为他人的事务。若误将自己事务当作他人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进行管理。这一要件强调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这一意思无需进行表示。注意:虽然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但从管理行为看,客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这就可以成立无因管理。但是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或者为了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均不构成无因管理。(3)无法律上的原因。包括没有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两种情形。在无因管理满足以上要件成立之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形成了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可以向受益人主张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
    本题中,甲救火的行为属于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他人事物,主观上虽然不排除恐大火蔓延使自家受损的意思,但是确有避免乙的房屋烧毁的意思,因此,甲可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受益人进行偿付。据此,选项A认为甲不构成无因管理是错误的。选项B和选项C认为甲只能向乙或只能向丙主张医疗费赔偿是片面的,因为甲在进行管理时既有为房屋所有权人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也有为房屋承租人丙的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因此甲可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受益人主张赔偿。而选项D认为甲欠缺为A公司的利益实施管理的主观意思,因此不能依据无因管理向A公司主张医疗费赔偿是正确的。因为乙为房屋在A公司购买火灾保险的这一事实与乙将房屋出租给丙这一事实是不同的,前者事实甲从外观上根本无法直接判断,而后一事实甲可通过日常观察得出,因此,甲在进行管理时可为了丙的利益进行管理,却绝不可能对不知道存在的A公司利益进行管理。据此,本着选择最优选项的原则,选项D应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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