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12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

admin2017-04-10  37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2013年5月,中国证监会接到有关甲公司问题的举报,举报问题如下:
    (1)甲公司公布的2012年度年报显示的利润总额是人民币2000万元,实际是亏损人民币1300万元。为甲公司负责审计的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张某和李某按甲公司的要求,对甲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甲公司的监事会主席赵某向其同学王某透露,甲公司正在与某高科技公司商谈重组事宜,王某因此分批买入50万股甲公司股票。待甲公司公告其与某高科技公司的重组事宜时,王某卖出上述股票,获利1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甲公司及其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2)为甲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3)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违法?并说明理由。如属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说明王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选项

答案(1)首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甲公司编制虚假利润的行为,应当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法》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题中,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首先,王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违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股票。王某属于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证券。其次,王某应当承担如下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v7Q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