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卷四第73题)以下关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40

问题 (2004年卷四第73题)以下关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能够充分支持其主张的证据
B、对于方法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事实本身需要双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举证
D、提出主张一方提供的证据所表明的事实能够被确认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

答案A,D

解析 A.B.《专利审查指南20lO》4-8-2.1“举证责任的分配”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依据前述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及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选项A正确,符合题意。不论是对方法专利还是产品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人首先负有举证责任。故选项B错误,不符合题意。
    C.D.《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证据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对一件事实,应首先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首先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无异议则无须举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有异议,则需要举证证明其异议的事实,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对方当事人身上。”故选项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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