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52)

admin2021-01-02  23

问题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8/2/52)

选项 A、甲乘坐公交车时和司机章某发生争吵,狠狠踹了章某后背一脚。章某返身打甲时,公交车失控,冲向自行车道,撞死了骑车人程某。甲的行为与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以杀人故意瞄准李某的头部开枪,但打中了李某的胸部(未打中心脏)。由于李某是血友病患者,最后流血不止而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与同伙经预谋后同时向王某开枪,同伙射击的子弹打中王某的心脏,致王某死亡。由于丙射击的子弹没有打中王某,故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人故意对赵某实施暴力,导致赵某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赵某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存在一定过失,未能挽救赵某的生命。丁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答案B,C,D

解析 A选项,(1)甲踹章某后背(A1)、章某打甲而使公交车失控(A2),均是撞死骑车人(R)的条件。
(2)一般公交司机在受到干扰时,都不会放弃驾驶,两个条件系独立关系,应分别判断责任大小。甲踹司机后背,即使司机不反抗,也会大概念导致汽车失控,甲对事故的责任大。同时,作为司机的章某负有重大的保障驾驶安全的义务,如其不起身打甲,也不会引发事故.司机的责任也大。二人对事故结果的责任均很大,应当认为都负责任,二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模型。
(3)本案原型参见《刑事审判参考》2002年总第28辑“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该案中,法院根据该案具体情形认定司机对结果系故意、乘客对结果系过失,故认为司机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乘客甲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情形下,应当认定乘客对结果系故意,一般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重庆万州汽车坠河案”。
B选项,考查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认定。
(1)客观上,特殊体质不中断因果关系,乙的杀人行为,与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主观上,乙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系因果关系错误中的具体流程偏离(狭义因果关系错误),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大概流程,对客观流程仍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选项,考查共同犯罪的因果关系。“预谋”说明二人是共同正犯,每人对共同整体杀人行为(即开两枪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连带责任。因王某死亡结果,系二人共同行为导致,甲、乙二人均对该结果承担连带责任,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D选项,(1)丁的杀人行为(A1)、医生的过失行为(A2),与赵某死亡结果(R)之间,均有条件关系。
(2)两条件之间系独立关系。题干已叙明丁的杀人行为(A1)已致“濒临死亡的重伤”,故应将其中医生“一定过失”理解为“轻微过失”。丁的责任大,医生的责任小。故而,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丁的杀人行为(A1)与死亡结果(R)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注意:本选项与2007/2/1—B“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案情不同,结论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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