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假设甲公司5月3日传真还有以下内容:“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5月4日薄板的市场价涨至8200元/吨,甲公司立即于5月5日又发出一份传真:现收回 5月3日的传真,同意你厂5月2日传真内容。A厂

admin2008-12-16  34

问题 4月30日A厂广告及甲公司订单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假设甲公司5月3日传真还有以下内容:“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5月4日薄板的市场价涨至8200元/吨,甲公司立即于5月5日又发出一份传真:现收回 5月3日的传真,同意你厂5月2日传真内容。A厂厂长于5月5日先后看到这两份传真。甲公司5月5日的传真具有什么性质?

选项

答案假设的情况下,甲公司5月3日传真中“可以延长送货期限至5月15日”为变更合同的要约,因此5月5日传真中“现收回5月3日的传真”为对其要约的撤销;“同意你厂5月2日的传真”为新要约。

解析 本题所设5问,均在考查要约邀请、要约、要约撤销及承诺等合同成立的制度规则。这里统一说明合同成立原理即可,不再对具体问题作一一分析。
   依《合同法》第15条规定,商业广告的性质原则上是要约邀请,惟在其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谓符合要约规定,即是符合第14条所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以及受其拘束的承诺等。
   本案中A厂发出的商业广告的内容,依法符合了要约的规定,应被视为要约。认定这一步,是解开全题的关键。既然A厂广告构成了要约,那么甲公司于当日发出的订单只能是承诺。该订单于5月1日到达A厂,依《合同法》第25、26条规定,承诺于5月1日生效,该买卖合同宣告成立。
   其后,A厂于5月2日发出的传真不是对原要约的撤回或撤销,而是协商与甲公司变更合同内容的要约,甲公司于5月4日回电表示不同意,依《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方可变更合同。可见,甲公司与A厂未达成变更合同的协议。
   甲公司拟买100吨钢材,合同亦是如此约定,后来A厂只送来90吨,甲公司对此是不能拒收的。因为拒收意味着解除合同。而依《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本案中A厂交付90吨钢材,完成了90%的交货义务,应认为是履行了主要合同债务,甲公司依法不能解除合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qX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