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延—卷二—6,单)

admin2014-02-18  37

问题 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2008延—卷二—6,单)

选项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题中,甲乙上山是为了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说明甲乙对小孩的死亡是没有故意的,肯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C项排除。那么,甲乙二人有没有过失呢?茅屋一词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可能会有人居住的地方,故甲乙二人在主观上是有注意义务的,应当预见到在有人居住的地方开枪,可能会导致他人伤亡的结果。所以,二人将小孩误当作兔子打死,主观上存在过失。又因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项排除。那么,甲乙二人是否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呢?题目中告诉我们: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而且无法区分是谁所为。由于二人以上过失犯罪是分别定罪,分别处罚。此时,就要求在证据上要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不能确定是谁打死的小孩,则就要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因为在不能确定是谁所为的情况下,认定任何一个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有可能使其受到冤枉,而放纵另一个人,故只能认定甲乙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D项。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题目换一下,甲乙两人密谋杀害丙,各开一枪,丙只中一颗子弹,无法查清是谁的子弹造成的,这种情形下,由于共同犯罪要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各共犯人必须对全体的共同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使查不清子弹是谁发出的,但只要能证明是他们共同的子弹中的一颗,即可以要求甲、乙二人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均为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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