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甲将自有房屋卖给乙,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丙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甲将自有房屋卖给乙,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丙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
2016-12-09
26
问题
甲将自有房屋卖给乙,在交房和过户之前,沈某擅自撬门装修,施工导致邻居丙经常失眠。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丙有权要求甲排除妨碍
B、丙有权要求乙排除妨碍
C、丙请求排除妨碍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丙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
A,B,C
解析
选项A、B正确。《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是一个相邻关系的案件。而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物权遭受不法妨害时请求去除妨害的权利。本案中。丙的邻居甲房屋施工对丙的生活带来了重大妨害,丙基于物权以及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至于请求的对象,由于房屋尚未过户,所有权人仍然是甲,因此丙可以向甲提出请求。同时,由于乙直接造成了妨害的产生,丙可以向乙提出请求。选项C正确。排除妨害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只要妨害存在,就可以提出,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选项D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虽然施工导致了乙失眠,但并没有给他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n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甲向乙借款,约定把自己的奔驰车抵押与乙。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在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甲的宝马车抵押给乙。因甲未能及时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下列表达正确的是()。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要求是()。
适用1年短期诉讼时效的情形是()。
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某甲因邻居某丁曾经揭发他的犯罪行为,一直对某丁心存不满,决定寻找机会将某丁杀死,但考虑到自己出面行动不便,就找来某乙和某丙,商定自己拿出么万余元请他们将某丁杀死。于是,某乙和某丙携带凶器来到某丁所住的某市郊区。在将要下手实施杀害行为的时候,某丁苦苦哀求,并
2008年1月7日,悟空买了一个宝来轿车,并到车管所办理了登记。2月18日,八戒向悟空借用汽车,但一直未还。3月21日,悟空与八戒签订买卖合同,将该轿车卖给八戒。八戒当天支付了车款,但未办理轿车过户登记。4月17日,八戒急用钱,又将该车卖给沙僧,但约定该车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纯利润3000元。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1年单选17)
下列情形中,应认定为自首的有()。(2010年真题)
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另一方当事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是()。(2010年真题)
随机试题
下列哪一项不是视网膜母细胞瘤的超声表现
维生素C含量比较高的食物是()。
A.燥邪犯肺B.痰湿阻肺C.热邪犯肺D.肺气虚损E.肺阴不足咳嗽,咳声不扬,痰少而黏,不易咯出,其临床意义是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如果采用全寿命费用评价方法,其正确的做法是()。
根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变更指示只能由()发出。
如果一只股票基金的年周转率为(),意味着该基金持有股票的平均时间为1年。
在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时,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所缴纳的下列税金可以扣除的有( )。
(2018年)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持有乙公司80%股权,对乙公司具有控制权,持有丙公司30%股权,同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1)20×6年6月8日甲公司以其自产汽车以600万元出售给乙公司,该批自产汽车成本为480万元。20×6年12月31日因货款尚未收回,
Wherearetheytalking?
IthasbeenmonthssinceTinaMoorelastbitintoabagelorasliceoftoast."Proteinisgood.Carbs(碳水化合物)arebad,"says41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