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

admin2011-01-15  40

问题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5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70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200万股。1998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3200万股。
   (2)1999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1999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13200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3)1999年9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
   (4)1999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5)为A公司出具200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1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6)2001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其中讨论通过了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一笔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经查明:该笔交易未经独立董事张某的认可。
   (7)2001年7月1日,A公司的股东B企业向A公司借款4000万元。经查明:独立董事张某对此未发表独立意见。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A公司1999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6)A公司2001年4月1日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7)独立董事张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在本题中,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符合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题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4)首先,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次,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6)A公司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的关联交易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本题中,A公司拟与关联公司甲进行的4000万元的关联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 (7)独立董事张某对B企业的借款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属于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其发表独立意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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