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admin2009-09-30  43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选项 A、宪法
B、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基本法律
D、国际条约

答案4

解析 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由上可见,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其常委会只有解释和监督实施权,故A项不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有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虽然这一权利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毕竟具有部分修改权,所以C项为应选项。此外,关于B项,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和独立的司法权,其法律的修改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6条、第73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于D项,国际条约的修改应由国际条约的制定或缔结主体共同进行,一国无权单方做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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