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破产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admin2016-10-26  33

问题 简述破产无效行为及其认定。

选项

答案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后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破产无效行为是通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行使撤销权来认定的。该撤销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规定可撤销的行为,均是以财产或财产权利为标的,不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不在撤销之列。第二,债务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欺诈故意,或具有明显不公正的性质。第三,撤销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不正当损害。第四,撤销权只能在法定期间内构成,并得在规定时效期间内行使。 撤销权虽是为债权人之利益设立的,但只能由清算组行使。清算组在主张撤销权时,应对违法行为的存在负举证责任。清算组只要证明破产企业在法定期间进行了这些行为,法律均推定为可撤销行为。如果相对人或破产企业主张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应撤销的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应举证说明,如被认定无偿转让的财产是否是以实物或劳务为对价有偿转让的,被认定放弃的债权是否是因抵销而消灭,被认为提前清偿的债务,在撤销期外当事人是否已有变更清偿期的协议,为债务提供的物权担保是否是依当事人在撤销期外已有的协议进行等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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