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admin2010-05-17  104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5年高考期间,在山东潍坊、东营等地出现了所谓的“助考公司”,不法人员声称考生可以通过手机、寻呼机接收答案,全套答案的价格为3000元,而且保证能考上本科,在高考的第一天就抓到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的学生。
   2.2005年1月21日中新网报道,江苏盐城人事考试中心对65名作弊考生全部被曝光并作零分处理。
   3.2005年4月1日,人事部向新闻界通报,因南昌两个执业药师考点发生严重舞弊事件,江西省人事厅两位副厅长分别受到行政记大过和警告处分,有关考点的考试结果也被宣布无效。
   4.2004年6月7日下午、8日上午,在镇子县第一高中、第一初中、雪枫中学三个考点内进行的高考外语、数学两门考试中,均发现了学生携带手机进场、利用手机短信形式传递试卷答案的现象。这一现象引起了监考人员的注意,并当场按考纪规定对违纪学生予以没收手机、封存试卷等处理。
   5.在2004年6月7日下午英语考试时,湖北省南漳县实验中学考点第10考室发生了两次手机作弊事件。一次是下午3:40左右,一男生掏出手机时被监考老师发现,手机接收了一组阿拉伯数字符号短信。经查,此短信为同考点第17考室的同班女生发的英语试题答案。下午4:47左右,还发现一女生掏出手机接收另一女生为其发送的试题答案。
   6.2004年6月7日下午英语考试时,湖北省潜江中学体育理科考生A拿出“小灵通”时被监考教师发现。经查,“小灵通”上有两条短信,一条是同考室考生B交卷后在考场外发送的,另一条是同考点考生C交卷后发送的。考生D在交卷时被监考教师查出携带有“小灵通”,经查,上面有考生C发送的英语试题答案。经查实,4人均为同一中学的篮球队员,平时关系密切。考前4人串通,由于A、D英语成绩不好,B、C在交卷后给他们发送了英语答案。
    7.2004年6月7日上午语文考试,湖北省石首市文峰中学考点第7考场一女生,在9:43—10:07时间段内,先后4次利用手机将语文试题发送给其母亲,由其母亲再找人做题。因发送短信时拨错了手机号“露馅”,收到短信的机主向荆州市招办举报后被查获。
   8.2004年6月7日上午语文高考时,武汉三角路中学考点一名代考的“枪手”被一监考老师现场抓获。原来这名“枪手”所代考的考生正是这名监考老师所在学校一名很熟悉的学生,代考骗术当场被戳穿。
   9.2004年6月7日,江西省新建县一中历史教师赵文华碍于朋友情面,在同事的嘱托下,高考开考后匆匆将200元现金塞给同组监考的老师遭到拒绝后。8日上午数学科目开考,当离交卷还有20余分钟时,赵文华又铤而走险。赵文华说,23号考生姓唐,其家长是通过同事杨某找到他,请求他帮忙。当时,他在23号考生后看见该考生的试卷做得不好,就悄悄抄了另外一位答题顺畅的考生答案,趁机抛到23号考生的桌上。
   10.2004年6月7日上午,亳州市一中考点发现一起无线耳机作弊行为。根据安徽省教育厅指示,高考巡视组立即通知该市教育局强化防范,并查出18名铤而走险者。经查,6名涉嫌给考生提供耳机、送答案的重要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
   11.在2004年青海省高考评卷中,英语学科评卷组发现有3名考生试卷雷同,并且这三份试卷分布于同一考点的两个不同考场。经专家认真核查,确实属于雷同试卷。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调查,经查实,三份雷同试卷源自青海省平安县考点理科 17和18两个考场,参与舞弊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共有5人,他们将一个考场的部分试题答案抄袭带人另一个考场,交给另一个考场的舞弊考生。
   12.在当今的高科技社会,考场也成了一个新技术的竞技场,各种作弊的新“发明”层出不穷,大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趋势。比如在电白高考舞弊案中,就“发明”出了专用的BP机,使作弊更向规模化方向发展。随着手机的普及与功能的增强,利用手机作弊日益增加,如将耳机绑在袖子里,考试时将手靠近耳机佯装思考,实质在听通过手机传来的答案。女生则更方便了,有的干脆将耳机戴在耳朵上再用长发遮住,监考老师很难发现。还有可以利用手机发短信息,则更比BP机方便多了。此外,从小到电子辞典、掌上电脑,大到传真机、复印机,这些现代“武器”也会光顾考场。
   13.在网上,专门的代人考试的“枪手”广告也是经常可以看到,有代考TOFEL的、GRE的、四六级英语的等等,不时地发到网民的电子邮箱中,当然他们不会留下真名实姓和电话号码,而只会留下邮箱号码、QQ号码。在网上也有买方的身影,如有的人公然在网上招标“谁帮我通过司法考试,酬金一万元”。
   14.2004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前几天,某网站对英语作文进行预测并有范文,而预测的题目竟与实际考题一模一样,难道只是巧合?而且在考试后,该网页即被删除,更让人生疑。
   15.夹带、抄袭、交头接耳、换卷子等传统的作弊手法当然没有因为高科技的运用而退出历史舞台,这些“经典”手段也不断有“翻新”。现在复印技术的发达,许多作弊者都会拉“手风琴”,就是把要准备的内容事先打印在纸上,再复印缩小,最后折叠成手风琴一样的纸条,由于体积很小,可以握在手中而不被监考人员发现,因而很是流行。有的考生带纸条的方法更是费尽心思,有的女考生将纸条藏在长统袜甚至文胸、裙子中。还有的特殊出版也成了作弊工具,如《实用英汉多功能词典》、《2002年职称英语考试傻瓜词典》就曾经在市场很走俏,原因就是这些词典中编辑了大量职称考试教材内容,而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考生可以携带工具书进入考场。即使在人事部禁止这两种词典进入考场的情况下,也有人“张冠李戴”换上封面将其带入。
   16.“枪手”代考是近几年来逐渐增多的现象,尽管有关部门采取了不少防范措施,如将准考证一式二份,留存的一份带到考场上去逐一核对,但仍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有的考生在冲洗相片时,将替考者与自己的照片进行叠印或者干脆进行电脑合成,洗出来照片两个人都象。还有的考生将照片洗成超薄型,在准考证上贴双层照片,上面一层是自己的,下面一层是替考者的,准考证发下来后,再把上面一层揭掉。为了代考,还有人采取双报名的办法,即“枪手”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名,但在考试中,甲写乙的名字,乙写甲的名字。现在监考人员大多会要求考生在开始时即将名字写在试卷上,他们也有办法对付。有一种可擦性圆珠笔,写出来的效果与普通圆珠笔没有两样,但它可用橡皮擦掉,只要在最后交卷时把自己的名字改一下就行了。
就给定资料,自选某一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000字左右的文章。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

选项

答案 德法并治作弊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仍然是人们进行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作弊是一种违背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社会舆论环境形成了一个反作弊的强大氛围,人们就会自觉抵制作弊行为。反之,人们就会认为作弊情有可原,为作弊者说情。治理作弊,同样需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应当在日常教育中,增强考生的诚信观念。在道德建设的尝试方面,有的学校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因为被允许进入无人监考考场的,本身就是一种荣誉。另外,可以逐步建立考生违纪舞弊的档案记录,作为个人信用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求职、晋升等领域使用这些资料,这也必将加大作弊成本,使一些考生在作弊时望而却步。 但是,由于道德手段的非强制性,法律手段仍然是解决考试作弊问题的最终手段。2005年5月7日,美国执法部门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被逮捕的学生大多数是花钱请人代考的人或者是专门为他人考试的“枪手”。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如果阴谋欺诈的指控成立,这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也许有人会觉得美国是在小题大作,不就是作弊吗?但仔细分析一下,美国的做法并非是毫无道理的。试想,如果恐怖分子通过作弊通过托福考试的,通过后就可能在美国留学,也就可能上什么“飞行学校”,也就可能再去驾机撞大楼,这种可能性不就是威胁吗?相对于美国而言,其实在我国古代对作弊的处罚更厉害。如果在殿试时作弊,就会犯了“欺君之罪”,不仅会掉脑袋而且可能株连九族。 违法行为按照程度可以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作弊也是这样。对情节较轻的作弊,只是一种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法或犯罪,就象普通的盗窃十块八块钱并不能被判刑一样。如小学生在普通的期中考试中作弊,就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妥的。 而情节较重一点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对此,可以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如该门考试以辈分计算或者取消考试资格,再严厉的是取消一定期限甚至终生禁考,比如《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就规定参加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及其他有特别严重作弊行为的,将会被终生禁考。教育部在2004年7月4日发出的关于制止违纪舞弊的通知中,规定对雇人替考者和“枪手”,都要给予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处分,若系在职人员,也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当然,情节严重的作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决定某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最主要的就要看它的社会危害性。作弊盗窃分数,就可能使原本可能通过考试的人由于“鸠占雀巢”而失去机会,这种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有时是非常巨大的,危害性远比盗窃几千块钱更严重。作弊反而通过考试,对认真学习的学生是不公平的,客观上也使得其他学生所取得的成绩贬值,为什么一些文凭现在不值钱了,就是因为考试作弊大严重,通过太容易了。更何况作弊不仅是对社会诚信的巨大破坏,加剧社会的信用危机。如果每年高考都不断爆出作弊丑闻,则高考制度的信誉必将得不到保证,最终受损害的是广大学生。而发生在高考中的有组织的团伙作弊,后果则更为严重,可能造成一定范围或地区的重考,这种破坏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果不用刑法调整,就不能体现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的相适应。所以,应当对专职代考、组织多人作弊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无明文不为罪,应当在立法中规定作弊是一种犯罪行为。另外,就是对考试相关的作弊行为进行法律惩处。如在招生考试工作中索贿受贿的、泄露国家秘密的、制造假身份证的、利用考试进行诈骗的、作弊中对监考人员进行人身威胁的,要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教育领域,目前对考试作弊的规定主要是原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务院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的《关于坚决制止和严肃处理各类高等教育考试中替考等违纪舞弊现象的通知》,以通知、意见、规定等非法律规范的方式对考试作弊进行规定,缺少法律的权威性。 当一种社会现象的危害性足够大的时候,就需要司法介入,比如足球黑哨就是这样。但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各学校自行其事,对同样的作弊,各家处罚不同。如北京广播学院规定只要学生作弊,校方就会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根据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凡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除确实有悔改表现的不准正常补考,并没有规定退学、开除一类的处分。而有的高校则有禁考、零分、取消学位、不准毕业等不同的规定。所以,如果国家不以立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处理作弊问题上的无序状态必然会继续下去。 制定一部专门的《考试法》,可以说是将考试制度纳入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在《考试法》中,应当明确专门的考试管理机构(我国台湾地区的考试院就有很大的权力)。还要规定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对作弊行为的认定程序、以及对作弊的处理、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等,改变以往作弊都是监考人员单方说了算的情况,并且对认定作弊的,应当允许考生进行申辩,这些内容均应通过《考试法》加以规定。有了法律,考场的天空会更宁静。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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