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铁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2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乙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

admin2014-11-03  24

问题 案情:2012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钢铁买卖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2012年7月,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向其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乙公司拒绝答辩。同年10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1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乙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事后,甲公司担心乙公司所在地的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乙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向乙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乙公司败诉,被告不服并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无效。
    问题:
    1.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如果本案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谁可以确定或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假如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其是否可以不开庭审理?如果可以,应满足什么条件?
    6.如果本案审理和判决涉及商业秘密,公众是否还可以查阅其判决书?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两家公司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是有效的。 3.只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依职权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可见,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限于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而不能对依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4.人民法院的审理正确、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答辩应诉,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可以。条件是,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6.不可以。《民事诉讼法》规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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