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出资设立一家服装经销店,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张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该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连续亏损,负债累累。债权人要求张某归还欠债,张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用张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

admin2018-09-12  25

问题 张某出资设立一家服装经销店,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1年后,张某因病委托朋友李某管理该店。由于李某管理不善,该经销店连续亏损,负债累累。债权人要求张某归还欠债,张某宣称自己没有能力还债。债权人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用张某和李某的家庭共有财产抵偿债款。经法院查明,张某在设立登记时并没有明确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对该企业所欠债款,法院应否支持债权人的要求?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法院不应支(1)合伙协议约定“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可以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协议约定“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财产承担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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