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启示具体分析如下: ①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主要是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显然,在直接的表述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被害

admin2014-12-08  52

问题

选项

答案本案对完善我国证据制度的启示具体分析如下: ①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主要是应当明确非法证据的绝对排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显然,在直接的表述中,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这一类言词证据。对于非法收集的物证、书等证据的排除与否,立法及司法解释皆不明确。这无疑是证据制度完善之障碍。虽建立相对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利于打击犯罪,但非法取证行为毕竟直接侵害了涉讼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对社会公众全体构成了潜在的危害。同时我国刑诉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久禁不止一定程度上与立法的宽容有关。再次,绝对排除规则内含的权利保障观念与新刑法增强的被告人权利保护相适应。由此,我国在立法中应以更严谨的表述明确绝对排除非法证据原则。 ②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证据制度中的基本问题,但是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作明确、统一的规定。在证明责任上应当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样的规定不但明确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在证明标准上,应当明确:“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对于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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