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是某国有食品集团公司副经理,丙为该集团公司财务科长,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在收购生猪时收取对方的回扣,由甲具体经办。甲陆续收到回扣款20万元,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不入公司账,而由包括甲、乙、丙在内的8名中层领导瓜分。甲、乙、丙3人各分得4万元,其他

admin2016-04-18  34

问题 甲、乙二人是某国有食品集团公司副经理,丙为该集团公司财务科长,该集团公司领导集体决定在收购生猪时收取对方的回扣,由甲具体经办。甲陆续收到回扣款20万元,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不入公司账,而由包括甲、乙、丙在内的8名中层领导瓜分。甲、乙、丙3人各分得4万元,其他5人各分得1万余元。在审查甲、乙、丙三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时,甲主动交代3人还曾将保险公司返还的生猪综合保险费10万元不入账,后甲、乙各分得4万元,丙分2万元。
甲、乙、丙共同分取回扣款的行为构成何罪?

选项 A、受贿罪
B、职务侵占罪
C、贪污罪
D、私分国有资产罪

答案A

解析 甲、乙、丙共同分取回扣款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甲、乙、丙三人是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经济往来中收取回扣的情况,构成受贿罪。3人收取回扣没有入公司账,不属于单位受贿;因没有入公司账,不属于公司,财物,故不是贪污行为或职务侵占、私分国有资产等罪;属于以单位名义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的情况,实质是个人受贿,所以应当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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