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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单选37)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
(2010年单选37)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
admin
2019-03-20
27
问题
(2010年单选37)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
选项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恢复原状
答案
C
解析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注意:“排除妨害”和“排除妨碍”意思相同。可见,选C项。不选A项的理由: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不选B项的理由:消除危险仅适用于存在现实危险的情形。不选D项的理由:适用恢复原状必须有恢复的可能,而房屋滴水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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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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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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